《通知》要求,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及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执行二星级以上标准,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建设。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规范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专家论证制,明确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论证程序、论证内容、论证要求、论证结果、变更要求等内容,保障星级绿色建筑勘察设计质量。
《通知》强调,要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监管和绿色建筑运维管理。(记者 晋帅妮)